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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民间借贷的投资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领了两次利息,该业务员是否有责任?

你好,我是一名民间借贷的投资者,半年前经过A公司的业务员介绍认识和了解A公司的产业和发展前景,经过考虑最后与A企业合作,借给该企业10万元人民币,合同周期为1年,年利息百分之十八,季度返利,该企业是个集团化公司,产业多元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领了两次利息,不过现在我有些担心,如果合同到期该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该业务员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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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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