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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制药厂土地规划和收储进展-福州

一套直管公房在98年拆迁了,当时只需要公房所属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就可以把该公房放弃给承租人。所以当时签订拆迁合同时,承租人向征收部门支付了“等面积产权调换”、“原因超面积”、“要求增房面积”的几个款项。但是产证因为历史原因,一直未开展办理。 后来,福州市的直管公房的政策发生了变化,单位于2012把这些直管公房都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进行管理。那么就有这几个问题了,请帮忙解答: 1、98年已宣布放弃直管公房产权的单位,并且这些房子也已经拆迁,但是单位还是于2012年把这些公房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进行管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规? 2、按现行的《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第6章第33条规定,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对于,早已在98年动迁的直管公房,征收部门是否还需要支付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给市房管中心?如果需要支付,是由征收部门支付,还是由承租人进行支付? 3、承租人之前支付的“等面积产权调换”的款项,是否就是“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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