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户口本上的现用名和曾用名还可以更改吗
我的户口很恼人,户口本上现用名是x庆利,曾用名是x林洋。在我出生时,父母给我报的姓名是x庆利,后来改名为x林洋,在我的记忆中x庆利从来没有用过,我从记事开始就是用x林洋。到现在30岁了去结婚登记,发现曾用名和现用名正好颠倒位置,导致不能登记。我从上学到现在一切的档案和和证件都是x林洋,并且第一代身份证也是叫x林洋,现在这事搞的我很头疼,请问我能够把现用名和曾用名改过来吗?如果能改需要什么程序?请你们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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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办理带上户口簿,一寸照,旧的身份证等必要的东西.(一般没有特殊理由是不给办的)一、变更姓名的有关规定: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二、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审批很严格,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需要县区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也需要变更,很麻烦。 三、变更姓名的具体程序: 本人提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同意,有单位的单位出证明同意,在校学生还需要学校同意的书面材料,把材料准备齐到户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变更户籍的表格,经过审查后未发现你有劣迹前科,然后找派出所所长批准,再到县级公安机关找户政科科长批准,再到主管局长批准,最后回派出所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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