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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中山)

经研究,我市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税款所属时期)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785.52元。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该限额标准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该限额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什么意思,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数不得超出785.52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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