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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问题 我与B于2007年5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将其所有的某条路段的房屋出租给B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三年年。但是,2009年9月,该条路段由于地铁施工需要封闭

我与B于2007年5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将其所有的某条路段的房屋出租给B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三年年。但是,2009年9月,该条路段由于地铁施工需要封闭。B认为,道路被封会对其经营造成影响,于是即向我发函,提出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共同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在未接到我回应的情况下,B于2009年11月主动停止经营,并将房屋一直闲置,未再使用。基于以上案情,我提出,要求确认B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同时立即支付至今所拖欠的全部房租;B则提出反请求,要求仲裁庭职权确认合同已经于2009年9月解除,并要求我立即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B于2009年9月向A发出终止租赁合同的协商函是否生效?为什么? B所主张的不可抗力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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