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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及土地证问题

请问:问题1:1953年村委会发的土地证现在有效吗?该证上写有“长期有效”。问题2:如果我的户口迁出了村子,迁入珠海农用地**地工业地了。那么我在迁出户口前在村子分配的土地还享有权利吗?村委会以我的户口迁出了为由,没有联系我,就把我的土地给了别人盖房子,这样的行为合法吗?上述问题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不好意思,麻烦您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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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有关规定,该宅基地应由村民委员经营、管理, 经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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