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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佣外籍员工,其个人租房取得的发票能否抵扣个税?发票抬头开的是个人。

企业不入账,根据发票金额直接从个税基数中扣除,类似于公积金利息抵税。想知道这样是否可行,有没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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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热心网友

    你不入账,就是发放现金贴给他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是凭相应发票进行报销的形式而采取了直接发放现金补助的形式,则不属于减免项目,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企业需要注意,对于这些报销项目应符合实际发生原则,费用额度要合理,否则按照国税发[2004]80号文件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对其进行征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在实践中,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需要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有关资料及凭证的具体内容按国税发[1997]54号文件中相对应的种类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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