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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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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市 房屋产权管理局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 理物业维修基金存储业务。受托银行应当完善物业维修基金账 户的设立、储存、使用、查询等手续。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单位 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公示和查询制度。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代管维修基金的活动应当接 受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市房展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 计监督。 第十三条 维修基分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 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 理。 第十五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 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提 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实施。维修 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定划 拨、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划拨。 第十六 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 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60%以上业主签字同 意后,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定划拔,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不 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可及 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由市 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经核实后拨付。 第十七条 使用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 筑的面积分担,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维 修基金中扣减。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不足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的30%时, 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 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70%。 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着房 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由物业受 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单 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其代管的物业维修 基金账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需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变更后的物业维修基金账户应当自双 方交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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