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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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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7 热心网友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无论是城市规划区内抑或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因涉及多方主体,交织各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复杂利益冲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引发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损害农民权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土地征收征用问题已严重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与热点。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和群众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与市场手段解决相关问题。因此,关于国家及地方各级**关于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各种政策法规日益完善,土地补偿问题逐步得以较为合理的解决。但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树木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问题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日益成为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在《物权法》颁布后,被征迁群众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低标准补偿给征迁工作带来很多弊病和遗留问题,影响被拆迁农户的切身权益,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而**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因此,开展相关研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关细则规定成为一件十分迫切的重大课题。本文拟结合国家与部分地方**相关规定,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些许探讨,为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土地征收征用过程做出初步探讨。 一、征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及其不足 (一)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都没有明确做出明确规定,仅仅做出了“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模糊规定。现实中,一般是由**参照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抑或当地**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制定有关的补偿标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各地**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有关的补偿标准及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6年制定了《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新政函[1996]191号),在其基础上又先后出台了《自治区计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奎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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