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要安置村民或给予补偿,当时的法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40亩,在1979年时被划拨给水闸所用地建设项目,转变为国有土地。当时没有安置劳力,也没有给予村民任何补偿。现在:村民提出要求补办征地镇保或给予补偿。请问:1、村民诉求是否合法合理?2、1979年时划拨土地用于公益事业是否要安置村民或给予补偿,当时的法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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