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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套数问题中规定,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经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或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的单套住房,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经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或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的单套住房,可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2011年3月1日以后购买住房的共有产权人,按拥有1套住房计入共有产权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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