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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申请变更“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个别条款

您好!我是去年11月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柜台,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目前合同尚在履行期。现根据三部委的相关通知,抵押人(甲方)要求与乙方(担保公司)协商,商榷个别条款在当前政策下的合理性,申请修订合同中关于担保费的条款,要求全额退还2014年10月后的担保费。相关政策背景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第六条、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据悉,2014年8月,住建部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要求降低中间费用,取消强制保险、公证和担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费。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在各类收费中,争议最高的当数强制担保费。国内众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早已明文规定担保贷款自愿原则,绝不强制收取担保费,并要求坚决取消强制担保费用。今年10月,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担保公司和相关部门,在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商定了有关担保费的退费事宜,提出了“谁收费、谁退费、谁办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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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您的贷款是在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之前发放的,已经与收取担保费的担保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您应按合同和住建部原政策执行。按照合同履约规则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您的贷款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仍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是根据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规定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担保公司在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向被担保人收费一定担保服务费。2000年10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房改办关于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0〕80号)发布执行。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担保公司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因工伤、意外事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抵押物毁损或家庭生活特困等情况导致还款困难时,担保公司将为借款人提供切实的还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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