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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需要有那些条件和权利—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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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合同签订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合同解除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3)违约赔偿请求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4)无偿收回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出让土地使用权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13条的规定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条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2)依照出让合同的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 (3)附随义务。出让人应当向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上缴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5)担保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保证土地使用权人所取得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所受让的土地享有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 (2)有权依法转让、出租和设置抵押权的权利。 (3)合同的解除权。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 (4)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且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5)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6)申请续展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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