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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本村集体成员的一栋房屋,只是口头买卖的。但以我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1998年,我买了本村集体成员的一栋房屋,价格4万元,双方没有签订过买卖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买卖的。但以我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之前他没有办过产权证)2、现在,我想将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出。但遭到原来房主的反对,他认为当时没有签订过协议,房子仍然是他的。并且想用4万元的原价格赎回。请问: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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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热心网友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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