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问题-塞罕区公务员小区(塞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钥匙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预售[呼和浩特]
塞罕区公务员小区(塞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钥匙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预售合同中未写明违约后的处罚问题),可到现在还没有交,又口头答应2006年6月30日前交,请问这种违约问题是否应当赔偿?是否有投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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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司法解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后,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使用,逾期未交房的可按照合同中逾期违约条款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双方未就逾期违约条款约定的,购房者可根据同地段房屋租金价格要求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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