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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约定2012年12月26日交房,请问就此事件,我还能否申请赔付?

购房合同约定2012年12月26日交房,物业通知交房日期2013年7月10日,实际收房日期2013年10月份,收房时候,物业只给赔付1.5月的违约金,对此开发商解释为:政府部门有红头文件,是政府部门电力设施改造造成延期交房,可以只给赔付1.5月的违约金,共计1600多元,并且将违约金顶为物业费。对此,由于我并不懂得法律,以为确实如物业所说,政府部门有文件,只给赔付1.5月违约金是合理的,并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然而,现在我偶尔知道我们小区有的业主尽然是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价的万分之1.5赔付的,如按照此约定赔付,我应该收到赔付9900多元,同时,我们小区其他和我一样的业主很多,都是受开发商欺骗,至今才知道,请问就此事件,我还能否申请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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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热心网友

    你的购房合同上面写的应该有,逾期交房,开发商给给你缴纳百分之多少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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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可向开发商提出协商提高,参照标准同上。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然应当赔偿购房者延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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