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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以及我本人。目前我们只有动迁协议复印件,是否能索回自己的份额?

我家原本在上海普陀区闹市地段有一使用权公房,现已拆迁。原有户口五人:祖父(已亡)、母亲、兄长、侄女以及我本人。动迁谈判过程均由兄长一人出面。3月签动迁协议(据兄长说当时所签协议是空白协议),4月拿到动迁安置款及协议。此时动迁协议之上所述动迁安置人口又增加了两人:我的配偶及孩子。动迁协议所述动迁安置费为76万多,但实际动迁安置费所得为150万。事后安置费一直由兄长一人握持。4月在对予安置费分配尚未与我们(我及配偶和孩子)商量的情况下,兄长购入产权房一套(105万)、使用权房一套(32万)--现均登记在他名下。  现在兄长与母亲一致认为使用权房可归我们,其它与我们无关。因为他们认定动迁协议之上所述的是动迁安置费为:10.5万×7人=73.5万另加其它奖励费等,所以我们三人所得31.5万足矣!  考虑到亲情方面的因素现在我们还在想最好私下调解,万一实在无法协商,在法律上是否受理的时限?时限是多久?另,目前我们只有动迁协议复印件,无实际动迁安置费所得150万的相关证明,届时我们是否能索回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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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本案中女方户口在男方家不代表女方对于房子享有所有权。房子是属于父母的老房。2、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中拆迁后如果女方名下有一套,男方名下有两套,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登记为一人名下,则属于该个人的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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