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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解除新城家园土地证抵押的问题[平凉]

关于请求解除新城家园土地证抵押的问题李书记,您好!百忙之中打扰您实在有些过意不去,我是新城家园小区一住户,但我的问题经多次和开发商,国土局,住建局反应都解决不了,我不得不给您反应请求解决此事。我们是2009年购买的新城家园房子,当时土地手续和规划手续合法健全。2012年房子建成后,我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时,说我们的土地证2011年6月在国土局抵押贷款200万元,我们要办理土地证必须先把贷款还了,否则,我们就不能办理土地证。请问李书记,新城家园的房子是2009年开始修建,2010年全面建成出售给住户,2011年国土局是依照什么法律规定把我们住户的土地抵押给公司贷款,导致我们住户5年来办不了房产证,如果近期还解决不了,我们准备组织小区住户筹钱起诉县政府及国土局。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我特请求李书记在百忙之中能够解决百姓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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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该宗地土地原使用权人为泾川县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泾川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农行泾川县支行签订贷款合同。2011年双方持贷款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共同到县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县国土局根据抵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抵押权人为农行泾川县支行,抵押期限一年(2011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1日)。  2012年4月11日抵押期满后,抵押人泾川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抵押权人农行泾川县支行均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县上于2012年10月24日、2013年4月1日两次进行了注销公告,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限期办理注销手续,但双方迟迟未办理拖延至今。按照房改房登记程序,在出让土地上修建的商品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必须先由开发商申请并提交楼房住户花名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其他材料,然后由县国土局现场进行地籍调查和面积测量,根据开发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开发单位至今没有提交分户土地登记申请,导致县国土局无法开展地籍调查和面积分摊。因此您所反映的问题情况属实。  鉴于群众要求办理产权证的迫切心情,县上已责令国土局再次通知原开发单位,申明失效的抵押权登记不抵抗分户登记办理,并要求开发单位限期向国土局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各类资料。若开发单位不履行资料提交义务,可由住户推选专人收集相关资料提交县国土局,县上将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为住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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