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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张又将房屋卖与郝先生并办理房产证,属于善意取得。此房是我善意取得

律师你好: 林先生于2002年6月拍卖取得的房屋并进行公证,临江市房产局将林拍卖取得的房屋于2002年7月非法卖给张女士并办理房产证,后期张又将房屋卖与郝先生并办理房产证,我于2007年10月在郝先生手中买的此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在此期间林先生将房产局告上法院,法院于2006年2月判决房产局与张女士买卖无效,房屋归林先生所有。房产局上诉后败诉,我买房时对此时一无所知,房产正常办理了过户,属于善意取得。多年来法院一直没有执行了,但现在由上及中院强行执行,房产局已将我的房屋在报纸上公告(此房根据法院判决归林先生所有)现已给林先生办理了房证。此房是我善意取得,根据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我与2009年6月已向白山中级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但到现在没有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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