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房产网 > 中山房产问答 > 中山交易过户 > 中山税费计算 > 个人所得税您好!我于1999年7月在坦洲购买一套商品房,房产证在2005年9月取得,现在要转让出售,(中山)

个人所得税您好!我于1999年7月在坦洲购买一套商品房,房产证在2005年9月取得,现在要转让出售,(中山)

您好!我于1999年7月在坦洲购买一套商品房,房产证在2005年9月取得,现在要转让出售,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个人自购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这一规定?如果符合条件,免征的是什么税?是免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呢?还是指免征“营业税”?看了文件也不明白,盼答复!谢谢!!!

全部2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艾敏玲 经纪人

    您这边这个情况是满五年的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看您这边是不是广东省唯一住宅,是的话还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 头像
    * 热心网友

    你好!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上述政策本市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具体标准如下: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共 2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