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一套房产,父亲过世,母亲有儿女3人.
父母有一套房产,父亲过世,母亲有儿女3人,母亲将房屋百分之五十赠予给小女儿,剩余的房屋产权百分之五十由小女儿出资购买3人分配,!并且签下协议由小女儿得到房屋,并在赠予的房产内赡养母亲送终,小女儿赡养4年之后,老人拒绝小女儿赡养并且起诉小女儿要求房屋享受居住权,还要小女儿出资去养老院!法院调解,法官就是以协议为由偏袒,并说小女儿应该承担老人的赡养,而老人要求小女儿出资的赡养费明显高于小女儿生活的基本保障很多,老人理由是房产涨价小女儿占大头所以要求一年6万赡养费,而小女儿一个月才不到3000元,法官也是说我们沾光!请问一下其他的两个子女没有义务出赡养费吗?再说老人退休工资比小女儿都多老人的这种赡养费要求过分吗?现在情况小女儿已经将房产买卖给自己的儿子,房产已经过户!如果儿子不同意老人在此居住可以吗?儿子有权利处理房产比如买卖吗?还有就是国家法律规定赡养面前是人人平等如果法院判我多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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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感谢你的来问。父亲过世,房产先扣除母亲的一半,剩余的一半作为遗产,你母亲、3子女平均分配,各得12.5%,所以你母亲对房屋享有62.5%的产权。母亲赠与50%房产产权给小女儿,她还剩12.5%的产权可处分,所以她后面要求剩余50%产权由小女儿购买,属于无权处分,小女儿只需要支付12.5%房产价款,平均分配给3儿女,每人4.17%。如此一来,房产所有情况如下:母亲,0;小女儿,50%+12.5%+4.17%=66.67%;其他二儿女,12.5%+4.17%=16.67%。老人有退休金,是其合法收入,不排除儿女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但明显不合理的,子女可以要求法院适当减少。三个儿女都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子女应承担的份额。现在实际情况是:小女儿支付了50%的购房款,获得了房屋所有产权,因为母亲处分了剩余二子女每人16.67%的产权,二子女可以向母亲要求返还。房产过户给小女儿的儿子,儿子取得房屋所有权,他有权处分该房屋。协议的双方是母亲与小女儿,小女儿的儿子不受约束,他可以不允许老人继续居住。老人只能向小女儿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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