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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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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7、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9、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国土部门备案。     10、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  (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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