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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业管理的问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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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热心网友

    1. 业主大会是否可以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委会可以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2. 物业管理企业可否按照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大会要求继续履约或进行赔偿? 前期物业的服务合同的终止一般不涉及到赔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 富名物业管理企业应如何处理本次事件? 你是物业公司的吧?如果这事发生在你们身上,有点不幸。个人认为富名物业,应该和业委会沟通,从一些具体的实事上改变自己,让大部分的业主接受自己。这话说得还是有点空洞哈。 不过业主就是上帝,物业公司应该尽可能地为业主提供服务,当然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改变自己工作上的不足之后,要让业主明白,换了哪家物业公司来管理服务,都是差不多的,说不定换一家物业公司问题还多些。你可以让业主知道,这四年来,你们做了多少工作,哪些是他们看得到的,哪些是他们看不到的等等,让他们了解你们的工作,只要有一点点可以接受,你们的工作就算成功了。 感觉你们公司和业委会的矛盾比较大哈,一般到最后,矛盾最大的不是业委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而是业委会和业主的矛盾。 拉拢大部分业主的心,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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