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动迁安置福利享受及协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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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原则。 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关系和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对租赁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得到保护,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虽然承租人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拆迁活动也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给其带来损失;同时,对住宅房屋而言,承租人往往属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群体,如果不能给予其利益以强有力的保护,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针对拆迁安置事实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确定了在保护房屋所有权人财产权的同时,兼顾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妥善解决房屋承租人安置问题的原则,并根据上述原则,对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条款是修改后条例新增加的,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之所以要做这样的特别规定,是因为修改后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作了重大调整。原条例确定被拆迁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使用人给予安置;修改后条例确定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所有人给予补偿,兼顾对使用人安置。在对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款特别规定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此条是关于拆迁补偿方式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选择权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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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照动迁后安置所得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