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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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4 热心网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号)文件精神, 现将我市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解答如下: 一、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武政办[2006]169号文件中.“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应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计税价格保持一致”之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计税价格统一为房屋评估价格。 二、征收方式的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查账征收 凡纳税人申请采用查账征收并能提供完整、有效凭证的,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价格一房产原值一税金一合理费用 审核项目: (1)房产原值的确定及审核:纳税人应凭原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己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入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税金的审核:纳税人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需提供税票原件及复印件)(3)合理费用的确定及审核: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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