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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取公积金的权利人为何不能在(归集合并的)新账户继续提取公积金?-广州

情况是这样的: 1、我曾经在广州国企工作,07年购房一次性付款(无按揭),在购房发票出具日两年内(09年)按照住房公积金规定提取过公积金。即按规定符合提取条件,有提取过的记录。 2、后因为工作变换,10年去到佛山公务员单位工作。原广州市公积金账户未变更,因为离开原国企了公积金账户就没有进账,我也没有提取过。 3、11年我回来广州市公务员单位工作,就把原国企、佛山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归集合并到新单位的公积金账户里头(当时按公积金中心规定办理的,跑了好几次)。至今,我个人名下仍有且只有一套当初(09年)提取过公积金的房产。 问题是,现在你们答复我,由于原提取过公积金的账户(广州市国企账户)归集合并到现在广州市公务员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即原已提取过的企业公积金账户已销户。由于政策是以新账户为准的,新账户成立时间及(我想要的现在)提取时间已超出当初(07年)购房发票出具日两年内,无法给我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了。(强盗逻辑,那必然超出两年了!)我在现在及原来的账户银行,我提取过的身份证号码和房产证发票资料均有记录。为何不能绑定原账户或原房产给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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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 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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