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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第二次咨询?[厦门]

我之前提了一个问题是: 我父母亲均为农民, 在同安莲花一个村, 因早期建设的房子为石头房(据说根据抗震要求, 石头房都要翻建), 目前该房屋已经拆除(但老房子在拆除前有拍照留存)并办理了准建证, 房子是以我父母名义申请的准建证, 这种情况下我父母建房可以提取我和我配偶的公积金吗?(备注:我目前在集美有一个房子在按揭, 用的是我个人的公积金逐月支付, 但我配偶的公积金自从集美买房首付时提取了一次, 截至目前再也没提取过, 大致她公积金帐户还有10万左右, 针对上述情况我父母建房可以提取我和我配偶的公积金吗?) 收到的回复是: 您好,经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职工(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所建造、翻建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属于零星危房翻建需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人应为低收入家庭的职工。感谢您的留言,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问:根据这个回复, 仍不明白可以提取还是不行, 因我父母均为农民, 目前均已过60岁(父亲接近70, 母亲64), 因为父母都是农民没有退休金, 目前他们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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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经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属于零星危房翻建需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人应为低收入家庭的职工。低收入家庭应出具区民政部门为翻建人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如您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提供材料至我们业务办理窗口提交审核。感谢您的留言,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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