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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 《但村里一直履行着合同 可现在村里不按照原有的合同执行

我是河南平顶山的一个城中村的拆迁户 07年9月因为城市建设扩宽道路 房屋被拆迁 当时的合同签了一年半的 到o9年的三月到期 《但村里一直履行着合同 每个月都发放着租房金》 合同是被拆迁的面积不够200平米的 村里补够200平米 超过200平米的按1比0.9赔偿 但是合同强调了 如果村里开发 将享受村里开发的待遇 现在村里开发是1比1开发 可现在村里不按照原有的合同执行 将原宅基地的面积依照1988年的丈量面积不够200平米的也不在遵照原有的合同补够200平米我是否可以认为村里违约 我应该怎样理解《享受》这两个字如果待遇降低 这享受二字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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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违约怎样赔偿: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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