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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变更登记咋办?

2004年9月19日我与山东海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购买了其开发的商品房,当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找开发商办土地证其迟迟不办。我在“市民心声”留言后东营市土地资源局2009年4月13日回复:“该地块因涉及到海通地产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超占现象,现正在调整中。海通地产至今未向我局提起任何申请,详细情况请咨询海通地产公司”。我找开发商其副总经理说:“给你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就算完成开发商义务了,土地证没办算不上“合同违约”。开发商赖皮就是不向土地局提供任何资料,至今我没领到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此房屋2004年10月交付使用,其物业服务费2004年10月开始收缴)。合同第15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出卖人不能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逾期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要咨询的是:1、开发商副总经理的说法对吗?2、其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超占现象又不向土地局提起任何申请属“合同违约”行为吗?3、如果我向法院起诉主张:一、判令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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