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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交房举证责任承担问题

各位专家、律师,您们好:我有件事烦请帮助:我朋友与房产商在04年的时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04年12月交房,后来房产商交房逾期,我朋友多次找房产商,06年7月房产商下属的物业公司通知我朋友接房,我朋友就按要求接收了钥匙,并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装修保证书,但物业公司却拒绝给我朋友出具房屋交接时间的书面手续。我朋友一气之下就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现在还没有开庭),要求房产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庭审前,有人说:“打官司要谁主张,谁举证”,我朋友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商逾期交房,要败诉。我朋友很是苦恼!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交房时间”这一证据的承担是个焦点问题:我朋友现在是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商的确切交房时间的证据,唯一能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是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中载明的“业主接房时向物业公司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的收据。后来我朋友申请法官调查,物业公司也不出证。这样我朋友就真要败诉吗?我自己认为关于交房时间这一证据的承担方应当是房产商,因为我看过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上说: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产商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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