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产网 > 郑州房产问答 > 郑州贷款 > 郑州贷款利率 > 原房主因无力偿还贷款,要卖方到法院重新裁决(原判决是02年的)要不到房的话差价如何补偿?

原房主因无力偿还贷款,要卖方到法院重新裁决(原判决是02年的)要不到房的话差价如何补偿?

09年2月通过中介签了一套二手房(100万),原房主因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起诉,法院判决开发商代还,开发商已还清贷款(房本名字为原房主)。当时商定马上过户,没想到现在都没办成,卖方给的理由是房产部门说,合同是卖方和我,而房本的名字是原房主,不给过,要卖方到法院重新裁决(原判决是02年的)。我能要到房吗?现房价160万,要不到房的话差价如何补偿?(已交订金和中介费)谢了!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中介费作如下规定: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同样情况下,即使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在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之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