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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 拆迁方无法履行拆迁协议书约定的条款

2003年6月底的拆迁。拆迁协议明确标注一层门面与二层经营性用房连体安置。                                          大约在2008-09年第一次安置时拆迁方告知无该种房型,第一次安置后拆迁方有3次安置机会都没能解决,直至2015年底通过无数次协商甚至信访,本人原则上同意拆迁方提出的将二层经营性用房折换成门面房的方案。并且拆迁方提供的房屋本人于15年年底已经使用(现实中已经使用了一套二楼的居住房和另外楼栋的一楼门面房。居住房与门面房不在同一栋楼)。安置结算手续由于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至今尚未办理。这种办法明显属于拆迁方违约。本人当时就提出要拆迁方赔付违约金。对方不同意赔付。     二层经营用房折算成门面房有个比例问题,拆迁方拿出其他拆迁工程的文件来执行。增购面积的价格又要按照安置地点当时的房价来执行。          发生这种情况后本人准备起诉拆迁方。请教各位像我家这种情况(拆迁法)方面可有明确的赔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另外我们的拆迁是在2003年6月份,拆迁方付给我们的过渡安置费是按照原来的标准加过渡期超过法定期限的违约金。(即拆迁过渡期为18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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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b 热心网友

    如果你们的仲裁条款有效,只能进行仲裁;如果你后来接受了新的安置方案,那么你就不能依据原来条款主张违约责任;仅供参考,具体只有看到书面协议及其他材料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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