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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购买的新商品房,物业费也要收取两年的,请问是否合理及有何法律依据?

2010年购买的新商品房,合同注明2010年5月交付,但我一直没办理入住,因为在2010年和2011年去验收房子均有问题,物业答应维修。2012年4月份想办理入住手续,物业说要交2010年全年取暖费和2011年20%取暖费,物业费也要收取两年的,请问是否合理及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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