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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家地产开发商在我公司用集体土地抵押,我是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还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我是家典当行的经理,现在遇到一个合同上的问题想请教老师。现有一家地产开发商在我公司用集体土地抵押,预开发楼盘。因为工程比较急,土地转性需要时间。所以就简单的只是和对方在公正处办理了土地抵押的公正,现在楼已经接近完工,开发商刚刚领到规划证。据了解,这家房产公司用类似的公正方式从其他公司也借了钱。因为当时是集体土地所以没有在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只是简单的公正一下。我想为了保障这笔资金的风险。想和房产公司重新拟定一份抵押合同,并且办理登记。想请教,这种状况,我是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还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如何草拟。(楼盘已经建设完成,已经办到规划证,土地证马上就能领到)。。。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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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热心网友

    1、如房产抵押已经登记,则担保成立。 2、签字一方面具有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若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视为成立新的担保合同,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2000年为归还最后日期,你可以过时效为由主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最终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执行房产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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