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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工作的煤矿给职工分配棚户区住房,因为我当时在矿上没有住房,由抓阄决定房屋的归属。

几个月前,我所工作的煤矿给职工分配棚户区住房,因为我当时在矿上没有住房,所以没有分配到。后来矿上给未分配房屋的职工留了一些高价房(人多房少),由抓阄决定房屋的归属。当时我抓阄抓到了一套为69平米A栋1单元8号的房屋,然后交房款一次性全部现款缴清(当时在房款按69平米缴费,收据上未写明A栋1单元8号)。到领钥匙的时候,单位开出的介绍是A栋2单元8号,我以为是单位介绍开错了,就没有拿介绍,直接去物业口头说明是A栋1单元8号,然后领得了钥匙。就在昨天物业打电话说我们的钥匙领错了,按矿上报下来的数据我的房子是A栋2单元8号,要求去把钥匙更正。矿上留底肯定是A栋2单元8号(房屋面积69平米),但当时我抓阄确实是A栋1单元8号(房屋面积70平米),可“阄”当时就被收回,交到地煤公司了。我手里也没留下来能证明是A栋1单元8号的证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啊,本来是矿上的错!

全部2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赵洋 经纪人

    按照法律上来讲,你能找到证人也是具有证明意义的。再不然就是联系地煤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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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热心网友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你所说你们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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