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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责商铺个人财产,这里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交了物业费只给了业主公约。没有物业的相关责任约定

律师您好:我于2009年3月1日租了商铺,商铺4.1日开业。4.1日左右接到商城关于物业费用如何缴纳的通知。商城属于步行街。开放式。物业费没交。我的商铺于5.23日被盗,损失2万多元,我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他们只负责公共设施。保安人员属于商城巡视员,不负责商铺个人财产,说只能等公安部门抓到嫌疑人才给结论。我问了以前商城的商铺。他们交了物业费。也没合同。这里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交了物业费只给了业主公约。没有物业的相关责任约定,请问您关于这件事情,我该怎么办?? 麻烦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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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天 热心网友

    业主公约的简介 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备注: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建筑的、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网点、学校等。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主公约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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