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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前我将产权购买了,我想百之后将房子留给我女儿作为补偿。我现在妻子及儿女不同意怎办?

咨询律师您好!我是一退休工程师,我30前丧妻有一女,女儿当时16岁,跟随外祖父一起生活,一切费用由外祖父承担,当我与现在妻子结婚,她女,一岁另一岁与我们一起生活,现都已成家,我们现住的房屋原是公产房,几前我将产权购买了,房主是我,我现在岁已高感觉欠我女儿的太多,我想百之后将房子留给我女儿作为补偿。我现在妻子及儿女不同意怎办?她要求我立遗嘱将房子留给她的孩子0来我一直在抚养她的孩子,我的收入交给她,未对我的孩子尽义务,我无其他财产,我如不能对我孩子补偿我会心不安的。我不知法律如何帮我实现这一愿望。谢谢!糊涂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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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产权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立遗嘱制定房屋产权继承人。  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的手续如下:  1、申请登记  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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