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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房产证和国土证)当日与开发商签订电子合同,我也没有拿到购房合同。

本人于2007年10月16日付定金一万认购长沙金达家园3栋 403号房屋,随后于2007年12月13日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剩余的全部楼款和所有杂费(含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印花税、备案费、燃起管道建设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房产证和国土证),当日与开发商签订电子合同,但是打印出来的预售合同只有本人单方的签字,开发商以房管局要备案为由没有当场签字也没有给我合同,口头承诺一个月后拿到合同,当时开方商只出具了房款发票和杂费收据。中途本人打电话催促进展,直至2008年3月,开发商都没有在房管局备案,我也没有拿到购房合同。几经周折打听到,原来是开发商与拆迁户没有达成一致产生纠纷,导致本人所购房屋在我交房款前被法院冻结。得知这一消息,我强烈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和赔偿利息损失,但是至今开发商都不予理睬更别提说退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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