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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吴中区] 开发商合同部分内容与承诺不一致

关于开发商合同部分内容与承诺不一致的情况反映 有关部门:你好,我和老伴于2017年6月3日全额付款购买了苏州中新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东方大道路1088号(地号为:吴国用(2015)第0640848号)《独墅湖西玲珑花园》11幢2706室精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9.96平方。2017年6月3日付款后草签合同,了解到精装修房的标准和装修改造协议及附件一的内容。我们夫妻俩人并在装修改造协议上签字。2017年6月13日在草签的基础上,正式签了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苏房商吴中合同201706130045;工商备案号:05000900420160818。经仔细对比正式合同和草签合同,在储藏室+设备平台、南阳台(主卧外侧)的地面、窗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正式合同交房标准低于草签合同。譬如,草签合同中储藏室+设备平台及南阳台(主卧外侧)地面为实木复合地板+地暖;正式合同上述地面反而为:混凝土地坪,而且没有地地暖。我们认为正式合同和草签合同存在差别的原因是:草签时,装修改造协议的内容未反馈到正式合同中,而且2017年6月3日我们夫妇在装修改造协议上签了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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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5 热心网友

    该项目是根据设计方案按图施工,开发商在沙盘中有明确标示,现场不利因素展板也有公示,如对所购房屋不满可与开发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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