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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开发商交了30000元定金,开发商说房子是84.45平,请问钱能退回来吗?收购房款定金

你好!我年6月份在大连皮口镇看好了一套房子,向开发商交了30000元定金,81平,可开盘了,开发商说房子是84.45平,现在不想要了,请问钱能退回来吗?当时只开个收据,收据事由是这样定的:收购房款定金 16号1单元4楼 81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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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天漳 经纪人

    可以申诉,按照国内法律,面积出入不得超过三平米,超过了可以要求退房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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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国川 经纪人

    您好,如果是定金,不能退或不好退,走司法途径维权,也是漫长的。如果是认筹金,那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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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先买者还享有请求无效权利。即“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将双方恶意串通作为合同无效的一个事由,也体现了与《合同法》的相互衔接,即《合同法》第53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由此可见,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向出卖人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履行自身合同的目的。但在对出卖人与第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买受人难以举证,而且人民法院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也难以确认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难以实现,这时,买受人要想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只能通过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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