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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在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我们考虑到税费太高,我们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律师您好,我2007年在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卖方的妻子不在本地,所以是卖方代签的买卖合同,当时她给我们通了电话,而且将她的身份证传真回来,他们家的亲戚也知道他们卖房子。当时我们考虑到税费太高,所以没有立即过户。现在我们已经交了税,但是需要卖方亲自回来才能过户,可是卖方妻子说她不清楚房子买卖为由,引起纠纷,请问,我们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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