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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内容条款该怎么确定

老师好:1999年我在水电七局承包做了一个石拱桥工程,我在工地上出具了委托收款书,委托书内容写明委托收款人的姓名,写明收款地点为施工工地,写明委托收款时间为此工程结束,委托了一个民工代表我向水电七局收取工程款,2000年工程结束,所有民工和我的代理人都各自回家,2001年案外笫三人向水电七局收取了部分工程款,有领条,2002年我知道后就予否认,水电七局一直未予处理,5年后的2006年,笫三人又补写一张与2001年时间相同,金额相同的领条,并呌我的委托人签了名,两张领条具在卷,现在我起诉水电七局,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确认出具了委托书,被告也承认第二张领条是事后补签,根据委托书载眀的条款,我不认可案外笫三人向水电七局收取工程款的领条,也不认可2006年笫三人补写的有我委托人签名的领条,水电七局辩称,第一张领条是没有我的委托人签名,但第二张领条有我的委托人签名,而且钱巳被领走,就应视为我的委托人已领走此款,我申辩:这两张时间相同,金额相同的领条,不符合委托收款书的条款,我拿出了当时送水电七局的付款委托书的留存原件,要求水电七局出示我送交的付款委托书,进行质证,查清事实,由于委托收款书的条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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