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在办理房产证之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吗?我作为该房屋共有人,是否也可认定该协议无效
上午发的咨询,得到了广大律师的关注和解评,非常感谢!大部份律师意见是我的胜诉可能性较大,但也有不同看法。在这儿我再补充几点,请各位帮忙再分析一下:1、该联建房的其它许多户主也都在当时卖了,并且在拿到房产证后都办理了过户手续给它人、“该协议是效力待定协议”!是不是指在原来的协议中,我们规定以后办理手续,无条件配合一说、到底在办理房产证之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吗?因为现在去房管窗口办理过户手续都要双方重新签字的。原来的协议只是对双方的约束作用、本人即共有人未签字,真的不能致使该协议无效吗?5、确实该房屋他人已居住多,从善意取得和诚信的角度,即使我打赢官司,仍不能要回房产吗?现在房产证的名字是我们夫妻的。“在我家取得一个集资联建房享受的名额,挂我丈夫的名字。当时需要一次性拿出约10万元现金付给村里后才能取得房屋。(房屋已盖好,正待分房)。由于某些原因,我丈夫与他人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把我家即可享受的联建房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规定所有该向村里缴的房款都由他人付,并另付4万元转让费给我丈夫,以后办理有关手续,无条件协助。当时只有我丈夫一人签字,我作为妻子未签字。此后,他人参加了村里的分房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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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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