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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购房签的前期物业协议,规定物业费按年.

2013购房签的前期物业协议,规定物业费按年收取,超期不交的,按天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后来才知道这属于格式条款,能不能按照最高院关于物业服务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合同法的第54条,条款显失公平,加重业方一方的责任,通过诉讼,判定此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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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4 热心网友

    你好!可以撤销该条款。在起诉之前,可以先向对方寄送律师函主张权利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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