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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更名为死者妻子。他退给我当初的买房款。长春市允许外地农民来买集体户口的农民房子吗?

本人外地农村户口,2003年在长春城郊购买了集体土地上的平房一套。买房时,房主已死亡,房主妻子和另外两个儿子共同和我签订了买卖协议,并说房子无其他继承人,并承诺协助办理更名手续。2010年,我要去卖方给我办更名,由于房产证是死者姓名,无法办更名。房主妻子和另外两个儿子又到公证处办了公正,说明房主死亡,除房主妻子好两个儿子外,无其他继承人。随后,房产证更名为死者妻子。2011年,房屋要拆迁,因补偿价格远高于当初买房时的价格,卖方不同意给我办更名,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说他们还有一个大儿子,当初卖房时大儿子吧知情,另外,买房没有经过23的村民同意,故要求法院判合同买卖无效,要我返回房屋,他退给我当初的买房款。现在我知道,他们确实还有一个大儿子。由于大儿子和他们家庭不和睦,卖方死者妻子和另外两个儿子把房子卖给了我。请问,我该怎么办?补充说明:房主是1991年4月18日死的,他们提出的起诉是2011年4月12日的,起诉不是他大儿子提出的。另外,长春市允许外地农民来买集体户口的农民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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