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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征地补偿费却没有。可否获得与该村村民一样的待遇?可以通过那些相关部门来鉴定?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想请教一下这样的分配合理吗?本人母亲是中山某镇某村人,当嫁与我父亲时,户口也迁至我父亲所属地。到了99我们全家把户口迁到我母亲的村里(户口薄上注明我们1日迁入),原来的户口已注销。迁入该村时应履行的村民义务我们都履行了,而且我们都有田地分,且收到了征收田地安置补助费,每亩每补偿400元,剩下4的承包期,则一亩地共赔600,此补偿我们都有收到,但征地补偿费却没有。当时迁入的时候村干部跟我父亲作了一口头协议,不过现在却拿出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是:经村委研究同意梁“福”某全家人共6同意暂入本村户口、本村一切福利及分配权利不属本户口原则。故不得享受与本村村民的同等分配收益权利。某村民委员会此处盖章(村民委员会章)暂迁户口者:梁“复”某1999月协议上的名字与当事人签的不相符,户口薄上当事人的名字与此协议上的签字相符,此协议是否有效,若要从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可否获得与该村村民一样的待遇?胜算有多大?以及协议的真伪,可以通过那些相关部门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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