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林权改革的问题
我亲戚是吉林省梅河口城南乡农民,那里正在进行集体林权改革,由农户承包,期限50年,每亩7元一年,一次交齐50年。但在此之前的1998年,他们就已签订了一个期限30年的承包合同,并交纳了承包费,有林权证。但现在村长说,以前未到期的现全部作废,需从新承包(包括原承包山和自留山)。要咨询的问题是:1、村长的说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承包费应由谁决定?是由村长(村委会)决定还是由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并投票通过?3、承包费确定的程序?4、1998年未到期的承包合同是否依然有效?5、自留山是否应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变为承包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我亲戚是吉林省梅河口城南乡农民,那里正在进行集体林权改革,由农户承包,期限50年,每亩7元一年,一次交齐50年。但在此之前的1998年,他们就已签订了一个期限30年的承包合同,并交纳了承包费,有林权证。但现在村长说,以前未到期的现全部作废,需从新承包(包括原承包山和自留山)。要咨询的问题是:1、村长的说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承包费应由谁决定?是由村长(村委会)决定还是由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并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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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五险问题,该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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