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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金额10万元,理由是没有产权证和国土证,都没有产权证和国土证的

律师你好!我于2009年11月30日在法院正式立案,民间借贷金额10万元,当时对被告家里的的士车和房子进行了诉讼保全,现在已经过去几年了,被告家里的的士车已经买了,为了躲避债务被告已经外出打工了,房子法院说不能卖,理由是没有产权证和国土证,我是农村里的是殖民地和自由地,都没有产权证和国土证的,何况我也走完了程序,比如:出强制执行的拍卖公告,登人民法院报,对房子进行了评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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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4 热心网友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执行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随时请求执行庭恢复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提供财产情况或者确实无可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要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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