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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为母亲,祖宅的土地使用证为爷爷名字,以《分配契约》中的话要求城西的房屋所有权

父母出资在城西建造了2层楼房一套,宅基地是母亲的,土地使用证为母亲,后因祖宅荒废,家族长辈和父母约定,让父母回祖宅建房一套,城西房屋由父亲的弟弟(我的叔叔)暂时居住。并订立了《分配契约》,但因爷爷,奶奶都在,90年于契约上写明:“爷爷现有城西和祖宅2处房屋,先分配如下………“。91年领取的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 祖宅的土地使用证为爷爷名字,祖宅的房屋建好后,产权证的名字为父亲。房屋建造花费6万元,父母只有2万多的发票还保留,但其他人根本没有出资,连一分钱的发票也拿不出。父亲病倒,病中立遗嘱一份,(已公正)指明”所有城西和祖宅的房产2处,均遗留给我。”爷爷、叔叔即用关系吊销了产权证。不久,父亲病逝。 后爷爷提起诉讼,以《分配契约》中的话要求城西的房屋所有权,以发票不全为由要求祖宅为共同共有,并以父亲无权为由要求遗嘱无效,并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我们“搬走”,他们支付少许费用,然而根本无力再购买别的住房。并在法庭上公开表明要同我叔叔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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