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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拆迁时按规定只对承租人安置,问:谁有权租住安置房?我哥是原合同实际履行人是否有优先

我们全家原住我父亲单位宿舍102、103、104室,102、103父亲买断,104父亲向其单位租赁,102由父母与我常住,我们户口都在里面,103、104室我哥常住,其户口在103,104室没落户口。遇拆迁时按规定只对承租人安置,随后我父亲去世没有遗嘱。根据《合同法》第234条与承租人同住家庭成员有权续租。最近安置放交房,问:谁有权租住安置房?我哥是原合同实际履行人是否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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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离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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